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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规范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济源市残联 发表时间:2017-04-28 浏览次数:1122


     河南省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

           规范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建设,全面提升扶贫基地管理水平,提高对农村残疾人的扶贫服务能力,进一步推动扶贫工作深入开展,更好地扶持农村贫困残疾人脱贫致富,根据省残联《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创建活动实施方案通知》(豫残联〔2013〕122号)和省残联《关于印发2013年河南省农村残疾人省级扶贫示范基地检查验收方案的通知》(豫残联办〔2013〕75号)精神,结合我省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建设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以下简称“基地”)的申请单位为集体经济组织和企业。

    集体经济组织是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或农民专业合作社。企业是指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制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非公司企业及福利企业不在申请单位范围。

    申请的项目为种植业、养殖业、农副产品加工、手工产品加工和民俗旅游。纯工业项目不列入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

    第二条  省级残疾人扶贫基地安置贫困残疾人50人以上或辐射带动周边贫困残疾人户80户以上;省辖市级残疾人扶贫基地安置贫困残疾人30人以上或辐射带动周边贫困残疾人户40户以上;县级残疾人扶贫基地安置贫困残疾人10人以上或辐射带动周边贫困残疾人户20户以上。在基地就业的残疾人月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辐射带动贫困残疾人家庭要摆脱贫困。无论是“安置”或辐射带动,均应具有可持续发挥扶贫开发作用。

    第三条  扶贫基地是具有扶贫服务职能、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须注册登记、申请审批手续完备,并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辐射带动能力。扶贫基地要有针对残疾人扶贫服务的特色项目、生产培训场地等,要做到管理规范,档案齐全。

    第四条  在扶贫基地就业的贫困残疾人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基地要开展适合残疾人特点和需求的实用技术普及、劳动技能培训,提供适合农村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和就业的岗位,与所安排就业的贫困残疾人签订劳动合同。扶贫基地与所扶持的贫困残疾人户要签订扶持协议,鼓励有条件的基地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第五条  扶贫基地建设资金以自筹为主,争取社会资源,通过信贷扶持投入、财政扶贫资金的注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有效扶持,提高发展能力。鼓励和引导多元化和多渠道的资金投入,争取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对扶贫基地的支持。凡达到省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标准的,省残联将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资金补贴;对达到市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标准的,省辖市应给予10—15万元的资金补贴;对达到县级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标准的,县(市、区)应给予5—10万元的资金补贴。各级扶持资金不能重复补贴。

    第六条  被扶持残疾人的收入

   (一)被扶持残疾人的收入是指被扶持残疾人通过基地扶持当年新增加的收入。

   (二)被扶持残疾人当年新增加的收入,不能低于当地省辖市民政局公布当年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并逐年增加。

    第七条  全省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实行县(市、区)、省辖市残联逐级审核推荐方式,符合省级标准和条件的于每年8月30日前报省残联,并提供以下材料:

    1.《河南省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申报表》(见附件1);

    2.基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证、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基地发展规划及运营项目的可行性评估材料;

    4.基地与县(市、区)残联签订的创建协议;

    5.当地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残疾人证明;

    6.《河南省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辐射带动残疾人花名册》(见附件2);

    7.基地与贫困残疾人签订的扶持协议书等。

以上材料装订成册上报省残联,凡上述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审批。省级的扶贫基地由省残联审批,发文命名并授牌;市级和县级的残疾人扶贫基地由省辖市残联审批,报省残联备案确认后挂牌。

    第八条  基地的管理

   (一)基地按属地原则由所在地残联实施日常管理和服务,并做好以下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1.为基地推荐被扶持对象及提供有关政策材料等服务;

    2.对基地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3.以入户调查等方式对被扶持对象进行走访,调查核实有关扶持协议的落实情况。

   (二)省辖市残联要对县(市、区)残联加强指导,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和提供必要的服务,切实保障残疾人合法权益,促进基地健康持续发展。

    第九条 档案管理

   (一)基地自身要建立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1.基地的档案材料,主要包括《河南省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申报表》、基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基地发展规划及运营项目的可行性评估材料、基地与县(市、区)残联签订的创建协议、当地扶贫部门出具的贫困残疾人证明、《河南省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辐射带动残疾人花名册》和基地与贫困残疾人签订的扶持协议书等;

    2.基地的各种规章制度;

    3.被扶持残疾人及为其提供扶持服务的材料,主要包括残疾人证复印件、基地为残疾人提供各项服务记录表、基地为残疾人发放各种实物记录表、被扶持残疾人发放补贴的记录、被扶持残疾人年度收入证明及其他材料;

    4.扶持资金有关材料,主要包括与市、县残联签订的扶持资金使用协议书、扶持资金到账证明、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等材料;

    5.图片、媒体报道等宣传材料。

   (二)省辖市也要建立基地档案,如基地的申报材料、与基地签订的扶持资金使用协议书和年度考核等材料。

    第十条 考核验收

    (一)省残联组织评审组对各地上报的省级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项目报告及项目资料进行审查,根据省级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考核验收细则于每年10月份进行实地验收。

    (二)省级农村残疾人扶贫示范基地有效期为两年,第三年要重新进行创建。基地扶持对象人数高于原申报人数10%以上,且扶持对象年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农村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5%以上的基地,考核等级为优秀,继续挂省级牌,省残联将给予5万元的奖励资金。扶持对象人数低于原申报人数、未按照扶持协议履行义务造成扶持对象利益受到损失、隐瞒真实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资金使用严重违规等情况和问题之一的基地,考核等级为不合格,撤销其基地资格。

    第十一条 资金管理

   (一)扶持资金要全部用于扶持残疾人,使用范围为:为残疾人购买生产资料和生产工具;提供培训、咨询、技术等服务;改造无障碍设施;办理社会保险;直接用于被扶持残疾人的其他开支等。

   (二)严格资金管理,扶持资金要单列科目,单独核算,要建立公示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

   (三)各级残联在收到省级拨付的扶持资金后,要与扶贫基地签订扶持资金使用协议书,并于两个月内将扶持资金拨付基地。对扶持期内发现基地违规、停业停产、年度考核不合格等情况,各级残联有权停止拨付资金并取消扶贫基地资格,同时负责追回已拨资金。严禁弄虚作假,严禁截留和挪用。

   (四)各级残联要加强对扶持资金的监管,市、县、区残联计财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部门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项目实施所需经费通过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社会捐助、预算安排等渠道筹集,其中省级补助项目通过省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安排。各级残联要科学编制资金预算,确保补助经费及时、准确、足额到位。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省残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