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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3年济源示范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工作的公告

来源:济源市残联 发表时间:2023-06-13 浏览次数:1496

关于2023年济源示范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工作

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就业条例》、《河南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第127号)、《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豫发改价调〔2020〕1038号)、《河南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申报审核办法》等规定,现将开展2023年济源示范区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申报缴纳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主要政策内容


(一)审核、申报单位


凡本示范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2022年度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如实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联网认证结束后按规定申报缴纳残保金(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的,也要履行申报程序,但不产生残保金)。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直接向所属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


(二)残保金申报缴纳标准


残保金年缴纳额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6%-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三)实行分档征收政策


对残保金继续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低于我省规定比例1.6%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


(四)小微企业暂免征收政策


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


(五)征收标准上限口径


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倍执行。当地社会平均工资按照所在地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


(六)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形式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残联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核时要相应计入并加强动态监控。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在审核前要协商一致,将残疾人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七)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


用人单位安排应届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超过6个月的,当年(就业年度)全年计入用人单位安排人数。


(八)劳务派遣残疾人就业备案


2022年劳务派遣残疾人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于2023年4月1日至5月31日,按要求对上年劳务派遣残疾人情况进行备案。未备案的劳务派遣残疾人信息无法在联网认证系统录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在审核时应不予认定。


(九)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录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二、审核、申报事项


(一)审核、申报时间


1.2023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时间为2023年6月1日至2023年10月31日。未在规定时限内审核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2.残保金由用人单位自主申报缴纳。2023年度残保金申报缴纳的时间为2022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公布的次月起至2023年12月31日。


(二)审核、申报方式


1.用人单位可以登录“河南政务服务网”切换地区/部门选择“济源示范区”再选择“残疾人联合会”,点击进入后选择“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进行在线办理;也可以向济源市民之家C区4楼综合窗口现场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2.残保金由用人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实行属地管理。


(三)审核、申报需提交的资料


1.用人单位参加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应提供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劳务派遣协议(通过劳务派遣安排残疾人的单位提供);


(3)残疾人就业年度银行工资流水查询单;


(4)劳务派遣单位的派遣资质证明(通过劳务派遣安排残疾人的单位提供);


(5)劳动合同(在编人员提供编制文件);


(6)毕业证书或《学历认证报告》(安排应届残疾人大学生的单位提供);


(7)残疾人参保情况证明材料;


(8)用人单位提供加盖单位公章的《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以上材料,网上申报的上传原件扫描件(除第8项外),现场申报的查验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用人单位因故需要重新申报的,可在申报审核期内,持加盖单位公章的重新审核书面申请、补充材料及原《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进行现场申报,申报时应重新填写《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用人单位可选择登录河南省电子税务局或前往纳税服务大厅,填报《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费申报表》,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认定书》,如实填写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提交资料的要求:一是用人单位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相关申报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二是现场申报缴费的,用人单位需提交上述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网上申报缴费的,需按要求登录河南省电子税务局填报相关信息。


(四)催报催缴工作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税务和财政部门要按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规定的相关征收催缴工作要求,做好业务衔接,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形成残保金征管共治合力。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配合残保金征收机关做好残保金征收工作。


残保金征收机关应当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用人单位申报不实、少缴纳残保金的,征收机关应当催报并追缴残保金。


残保金征收机关应当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时限要求征收残保金,确保残保金及时、足额征缴到位。


(五)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残保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滞纳金按照残保金入库预算级次缴入国库。


三、其他事项


(一)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将认定的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通过“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系统”及时提供给税务机关。


(二)用人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及残保金申报工作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严重扰乱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及残保金征收工作秩序,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三)2023年有关审核和申报征收事项按照此公告执行,如有政策变化以通知或文件为准。


(四)自公告之日起,用人单位可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咨询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相关事宜(咨询电话:0391--6836825/6835991);向税务部门纳税服务大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申报缴纳残保金相关事宜。


(五)审核、申报地址


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审核)地址:济源市民之家1号楼C区4楼综合窗口


残保金申报缴纳地址:河南省电子税务局或济源市民之家1号楼办税服务厅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残疾人联合会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财政金融局


国家税务总局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税务局


2023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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