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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通知

来源:济源市残联 发表时间:2016-12-26 浏览次数:1912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产业集聚区管委会:

         2012年7月27日,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河南省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的决定,为切实做好《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宣传教育和贯彻实施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对《实施办法》重要意义的认识

        我市目前有4.86万残疾人,占全市总人口的7.2%,是一个数量众多的社会弱势群体,残疾人问题是当前社会生活中无法回避和不容忽视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残疾人事业的高度重视和关心,也为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依法发展残疾人事业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尊重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发展残疾人事业,给残疾人以切实的帮助,使他们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是各级政府和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各级各部门要站在构建和谐济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自觉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推进我市残疾人事业快速发展。

          二、加强对《实施办法》的宣传教育

         我市残疾人数量多、分布广,残疾人事业渗透各领域,工作涉及各部门、各单位,贯彻落实《实施办法》是全社会的责任。各级、各部门要把《实施办法》列入本地本部门的普法规划,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和宣传形式,在社会中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广大公民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法律意识,使广大干部群众了解《实施办法》的意义、主要精神和相关内容,形成学法、知法、守法、执法的舆论和环境,促进《实施办法》的全面贯彻实施。

          三、强化部门责任,全面贯彻《实施办法》

         市政府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出台保护残疾人权益的具体规定,研究解决残疾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督促检查《实施办法》的贯彻实施。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各自的职责,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工作议程,融于相关业务范围,认真执行   《实施办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中有关保障残疾人权益的规定。

         财政部门要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康复、就业、教育、维权、扶贫、文体等专项经费,并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逐年增加;逐步加大彩票公益金支持残疾人事业的力度,市级统筹彩票公益金用于专项助残的资金应当逐步增加。

         卫生部门要有计划地在医院设立康复医学科(室);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网、医疗预防保健网等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镇级卫生院设立康复站服务残疾人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训练;承担康复医疗任务的卫生、医疗单位,应当利用现有技术力量和设施,对残疾人实施有效的康复医疗;向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加强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提高康复技术水平。

           教育部门要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加强领导,统一规划。专项列支特殊教育经费,并随着教育经费的增加逐步增加,根据需要加强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规模和管理。积极采取措施,在普通学校开办残疾人教育班和随班就读,使具有学习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受到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严格按照《残疾人保障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有关规定招收残疾人就学,不得拒绝。对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的子女,通过减免学费、提供助学贷款和困难补助等形式给予照顾,保障其完成学业。逐步开办残疾人职业学校,开展残疾人职业技术教育。对从事特殊教育的教师要加强专业培训,落实手语翻译、特殊教育教职工和聋儿听力语言训练教师的特教津贴。鼓励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和捐资助学。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要统筹规划,多渠道、多形式为残疾人就业创造条件。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残疾人免费提供就业服务。为就业困难的残疾人提供就业援助服务,采取多种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其他公益性岗位应当优先安排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就业。职业培训机构要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培训和就业推荐服务。

       民政部门对残疾人福利企业实行服务、指导和管理。落实《河南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42条规定,将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由父母或兄弟姐妹扶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应当视为单独立户,全额施保。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部门要广泛开展对《河南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的宣传教育,宣传保护残疾人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残疾人自强自立、脱贫致富的先进典型,营造全社会扶残助残的良好氛围。要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文化、娱乐活动。通过各种文化、艺术形式,反映残疾人生活,为残疾人服务,不断丰富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落实影剧院等娱乐场所在国家法定节日、全国助残日、国际残疾人日对残疾人免费开放的政策规定,对有组织的残疾人比赛、演出给予免费。公共图书馆逐步开办盲文图书室、盲人有声读物场所。

          地税部门要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依法执行国家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对残疾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的,依法执行国家有关减免税的规定。加大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税务代征力度,对安排残疾人数超过本单位应安排残疾人比例的,依照有关规定减免税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残疾人个体就业者要优先核发证照,优先解决经营场地,并按规定减免各种收费。

        扶贫部门在实施扶贫计划时,将农村贫困残疾人列为重点扶持对象,在生产服务、技术培训、小额贷款等方面给予残疾人倾斜照顾。

        体育部门要鼓励、帮助残疾人参加各种体育活动,有计划地兴办残疾人体育活动场所,为残疾人参加竞技比赛创造条件。体育场馆对有组织的残疾人训练、比赛给予免费。

         旅游部门要落实《河南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36条“残疾人持残疾人证进入旅游景区旅游的,免收门票,视力、智力残疾人和一级二级肢体残疾人的一名陪护人员免收门票”的规定,完善景区无障碍设施,让广大残疾人共享社会文化成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贯彻落实《无障碍建设条例》,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道路、交通设施等,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标准和要求,与无障碍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制定出台对损毁、侵占无障碍设施,或者擅自改变无障碍设施用途的行为的相关处罚规定,推进与残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的无障碍改造。逐步推进小城镇、农村地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不断改善残疾人参与社会生活的物质条件和精神环境。

          交通运输部门要贯彻落实《河南省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38条规定,制定出台残疾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工具和对残疾人乘坐其它公共交通工具等对残疾人照顾的具体规定,让更多的残疾人切实享受到实惠。

        公安部门要落实《实施办法》第43条规定,解决好残疾人配偶或子女户口问题,对残疾人汽车驾驶等涉及残疾人切身利益问题时优先优惠办理。严厉打击侵害残疾人合法权益的案件。

       司法部门要不断拓展残疾人法律服务的工作领域和服务内容,把残疾人法律服务向社区、乡村延伸,根据残疾人的不同需求,及时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服务,依法解决残疾人的切实利益问题。法律援助部门要把残疾人作为法律援助的重要对象,对符合规定的残疾人法律援助案件给予经费补助,不断扩大残疾人法律援助覆盖面,使更多残疾人受益。

        市残联要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强化对残疾人事业的发展和管理。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科学研究、人员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实施六岁以下残疾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开展康复救助。组织好残疾人特殊用品、辅助用具的供应服务工作。组织开展残疾人失业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为残疾人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提供服务和帮助。负责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

 

 

 

                                                                                                 2013年11月23日